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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等稿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海某初字第77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7790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教育学院宣武分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X号。

法定代表人海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开发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总编室版权科副科长,住(略)。

被告北京中少新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某区X街X村X号201,现经营地北京市海某区X路X号国兴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少新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稿酬纠纷

彭某在2003年4月18日与北京中少新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约稿合同》,约定彭某负责《小学数学奥林匹克教程》一年级至六年级共6册的编写工作,交稿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前,稿酬标准为60元/千字,稿酬在图书出版后6个月内付清。彭某和北京中少新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彭某按时交付了稿件,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后变更名称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于2003年12月出版了《小学数学奥林匹克教程》一年级至六年级共6册。但北京中少新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至今未依约向彭某支付稿酬。故彭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1、连带向原告偿付稿费x元;2、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和诉讼费。诉讼中,北京中少新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拖欠稿酬事实,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表示愿意协调双方解决本案纠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北京中少新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原告彭某支付稿费一万元,如到期不能按时支付,则还需另行向原告彭某支付违约金二千元;

二、被告北京中少新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原告彭某支付稿费一万元,如到期不能按时支付,则还需另行向原告彭某支付违约金二千元;

三、被告北京中少新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前向原告彭某支付稿费一万二千一百元及诉讼费一千四百九十四元,如到期不能按时支付,则还需另行向原告彭某支付违约金二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颖

人民陪审员黄一丁

人民陪审员焦令菲

二ΟΟ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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