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朗秋园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兴,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阜成门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图书馆,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馆长。
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所谓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地不是北京市,而是在广东省佛山市;另外,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是恶意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多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指控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数字化作品形式进行复制并制作成数据库后销售给原审被告佛山市图书馆,为原审被告佛山市图书馆在网上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原审被告佛山市图书馆在网上对前述作品进行传播侵犯其著作权。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被上诉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选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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