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诉中国纺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96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9675号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略)。

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是《现代推销学》一书的作者,该书由中山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4月首次出版。2005年10月,本人发现被告出版的《核心销售技巧》一书第123-125页中,在未经本人许可也未注明本人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前述本人《现代推销学》一书第二版中的内容,字数达到1588字。本人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其交涉未果,因此,本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本人赔礼道歉;3、赔偿本人经济损失7600元及合理诉讼支出672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的《现代推销学》一书第二版仅署名原告编著,因此该书的具体文字内容是否系原告创作不得而知。本社作为出版单位,对《核心销售技巧》一书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原告指控侵权的部分仅占该书极小部分。因此,本社没有过错,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现代推销学》一书由中山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4月首次出版,该书第二版于1998年1月第二次出版,全书共计297千字,除署名原告编著外,该书中没有其它作者的署名。

《核心销售技巧》一书由被告于2006年1月首次出版,定价22.80元,字数为187千字,署名张鹤主编。该书结尾处列明的参考文献中没有原告的《现代推销学》一书。

《核心销售技巧》一书第100-104页内容与《现代推销学》一书第二版第68-69页、71-72页、75页的部分内容基本相同,字数约为1千余字。

被告为支持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主张,提交了其就《核心销售技巧》一书与该书作者张鹤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及张鹤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05年4月30日,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张鹤将该书授权被告在合同有效期(20年)内在全球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该书中、英文版的专有使用权,张鹤保证该书不存在权利瑕疵,否则张鹤将承担就此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责任;被告以版税7%的标准向张鹤付酬等。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审查责任致使《核心销售技巧》一书中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内容,被告应就此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差旅费等费用672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现代推销学》一书第二版、《核心销售技巧》一书、《图书出版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差旅费等票据、涉案图书相似情况对比表等证据材料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现代推销学》一书第二版已明确署名原告编著,该书中又无其它作者的署名,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系该书唯一作者,其就该书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核心销售技巧》一书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现代推销学》一书第二版中的部分内容且未注明出处,已构成对原告就《现代推销学》一书第二版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被告作为《核心销售技巧》一书的出版者,未尽审查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所提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所提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过错程度、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有关稿酬支付标准的规定,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

止涉案侵犯原告李某甲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李某甲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国纺织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李某甲经济损失四百二十元及合理诉讼支出六百七十二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14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孙某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