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道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道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北京樱花四星音像中心第一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诉北京樱花四星音像中心第一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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