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太平洋国际大厦X层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壮族,X年X月X日出生,胜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颖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二ΟΟ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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