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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丙周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丙周(又名申X),男。因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0年6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丙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司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丙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申丙周在登封市区嵩阳商场东二街刘爱民的棋牌乐打牌时,因琐事与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申丙周持刀将高××腹部、胳膊等处刺伤。经鉴定,高××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丙周亲友代其赔偿给被害人高××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丙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的陈述;证人康×、刘××、王××的证言;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高××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申丙周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丙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丙周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由被告人引起,被害人并无过错,故该辩护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申丙周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申丙周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丙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孙素平

代理审判员吕爱莉

人民陪审员王家齐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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