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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38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3848号

原告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X号楼蓝筹名座E座1区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贵淳,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韦伯豪家园六号楼二单元X室。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李霄慧,所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企事务所)诉被告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宏德事务所)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企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许贵淳,被告普宏德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李霄慧、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企事务所诉称,我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经过长期的执业实践,逐步总结和起草出一系列与业务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最终以文字、表格、分类目录、网站功能等方式予以体现。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网(www.x.com;www.x.com.cn)是我公司网站。自2000年该网站成立以来,我公司将上述文件上传到网站上以进行宣传、开拓业务,并进行了网站的专门设计。普宏德事务所与我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并同样通过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和拓展客户。2005年5月,我公司发现普宏德事务所的网站抄袭使用了我公司创作的上述作品,相关表格的内容、顺序与我公司的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在网站首页的菜单设置、服务栏目设置、收费计算器的功能设置、客户行业分类等方面模仿我公司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普宏德事务所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该所: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删除侵权内容;2、就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公司网站(www.x.com;www.x.com.cn)、普宏德事务所网站(www.x.com)、百度公司网站(www.x.com)、雅虎中国网站(www.x.com.cn)上公开澄清事实,并向我公司赔礼道歉;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我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x元。

原告全企事务所提交了12份证据:1、(2006)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2006)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3、廊坊市佳艺印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为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宣传资料有关情况的说明》及全企事务所宣传材料;4、北京建华信工程某询有限公司、北京建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网站情况的说明》;5、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6、全企事务所与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订立的《网站推广合同书》;7、全企事务所与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7日订立的《网站推广合同书》;8、全企事务所与北京紫博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网站推广合同;9、全企事务所与北京易步信息咨询公司签订的网站推广合同;10、全企事务所2004年、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11、全企事务所与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12、公证费发票。

被告普宏德事务所辩称,我所于2005年12月28日正式注册成立,不可能在2005年5月发生侵权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特定行业,各所之间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具有众多共同之处,网页的栏目、分类、表达语句出现雷同属正常现象;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开展业务时的程某、所需资料清单也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因此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网站上的相关内容也都大同小异,全企事务所对这些内容不享有著作权,我方使用同行业内共用资料的行为并无不当,全企事务所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普宏德事务所提交了3份证据:1、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网站中有关审计、验资所需资料的内容;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X号-验资(试行)》一书。

经审理查明:

一、普宏德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12月28日,与全企事务所均为从事审计、税务审核、验资、税务代理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全企事务所的网站为“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网(www.x.com;www.x.com.cn,以下简称全企网);普宏德事务所的网站为“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网(www.x.com,以下简称普宏德网)。2006年2月15日,北京市公证处对普宏德网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

二、关于网站首页设置

全企网的网站首页设有“首页”、“关于我们”、“执业资格”、“服务内容”、“服务收费”和“我们的客户”六个项目;普宏德网的网站首页设有“首页”、“关于我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业资格”和“客户列表”六个项目。

三、关于服务项目设置

全企网在“服务内容”项目下设有“审计”、“验资”、“代理记账”、“税务”、“评估”、“工程某价”、“工商代理”七个子项目;普宏德网在“服务项目”项下设有“审计”、“验资”、“代理记账”、“税务”四个子项目。

全企网在“审计”项下设有“离任审计”、“清算审计”等十八个小项目,“验资”项下设有“开业验资”、“改制验资”等七个小项目,“代理记账”项下设有“服务特点”、“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三个小项目,“税务”项下设有“亏损确认审核”、“税收筹划”等八个小项目;普宏德网“审计”、“验资”项下的内容设置与全企网相同,“代理记账”项下仅有“代理记账”一个小项目,“税务”项下除全企网所设八个小项目外,另有“代理报税”和“代理税务登记”两个小项目。

四、关于收费计算器

全企网设有“服务收费计算器”栏目,通过下拉菜单可选择“审计”、“验资”、“代理记账”、“税务”、“资产评估”、“工程某价”、“工商代理”等服务项目,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在下端输入数额或在右侧选择“一般规模”、“中等规模”、“大规模”分类,点击“开始计算”后在“计算结果”中显示出收费数额;普宏德网设有“收费计算”栏目,通过下拉菜单可选择“审计”、“验资”、“代理记账”、“税务”、“工商代理”等服务项目,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在下端输入数额或“一般规模”、“中等规模”、“大规模”、“内资”、“外资”等,点击“计算”后弹出一对话框,显示服务项目名称、资产总额或类别,及相应费用,在“计算”旁另有“清除”选项。

五、关于客户行业分类

全企网将“我们的客户”分为IT业、包装印刷业等36类;普宏德网将“我们的客户”分为IT行业、包装印刷业等34类,其中有31类与全企网相同,但无全企网列出的航空业、金融保险业、拍卖行、证券期货业、政府机关五类,并较全企网多出了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中介机构三类。

六、关于服务项目的文字说明及表格

全企网在“离任审计”等小项目下均有一段对该项服务的说明文字,并以表格形式列明所需资料清单,表格分为两类,第一类表格纵向分“资料类型”、“资料目录”、“说明”、“具备”四栏,横向在“资料类型”一栏下根据项目不同分为“财务类资料”、“账务资料”、“备查类资料”等类别,“资料目录”下依阿拉伯数字序号列出所需资料名称,部分所需资料在“说明”一栏中有对应的内容对其加以解释或说明;第二类表格仅在纵向分“资料目录”和“说明”两栏,未作横向分栏,其他形式与第一类表格相同。

普宏德网与全企网相同的文字说明和表格共有30处,包括:1、离任审计;2、会计报表审计;3、外汇年检审核;4、外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5、清算审计;6、事业单位审计;7、律师事务所审计;8、代表处经费支出审计;9、改制审计;10、司法鉴定审计;11、旅行社审计;12、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某审计;13、贷款审计;14、财产转移审计;15、物业管理收费审计;16、工资、劳动保险联审;17、移民审计;18、会计报表审阅;19、开业验资;20、增资;21、减资;22、改制验资;23、年检验资;24、事业单位验资;25、外商投资企业验资;26、亏损确认审核;27、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28、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29、所得税退税审核;30、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审核。

此外,全企网在“代理记账”项下,分12条对代理记账的作用、全企事务所的服务特点等进行了文字介绍;在“常年税务服务”项下有“及时向企业介绍税收法规,税收政策”、“解答涉税问题”、“提供具体操作指导”、“培训企业税务人才”和“强化员工纳税意识”5条文字内容;在“税收筹划”项下有“设计纳税流程,全面解决税务问题,帮助企业合理避税”、“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企业避税”、“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和“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能为企业直接产生经济效益”4条文字内容。普宏德网在对应项目下使用了全企网的上述内容(在“代理记账”中使用了前9条的内容)。

普宏德网中相关网页上未注明上述表格和文字内容的来源,亦无署名。

七、关于全企网中有关验资的说明文字和表格内容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X号-验资(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相关内容的关系

在说明文字上,全企网中有关验资的说明文字与《规范》中相关术语定义的表述不同;在排列顺序上,全企网中有关表格如“设立验资——内资所需资料清单”中列出的所需资料与《规范》中对应的“设立验资的取证”要求获取的资料的排列顺序不同;在表述上,全企网中有关表格的“资料目录”对所需资料的表述较为概括、简单,而《规范》中的表述则比较全面、完整,如《规范》中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全企网中被表述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规范》中的“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在全企网中被表述为“公司章程、协议”;在内容上,全企网“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内容与《规范》中要求的内容并非一一对应,如《规范》中“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未出现在全企网的“资料目录”中,而“资料目录”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未在《规范》中列出,此外,全企网有关表格中“说明”项下的内容在《规范》中并未出现。

八、普宏德事务所于2006年4月28日收到本院应诉通知后关闭了普宏德网。

九、全企事务所因本案支出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5万元。

以上事实,有全企事务所提交的证据1、2、4、11、12,普宏德事务所提交的证据1、3可证,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全企事务所提交的证据3、5、6、7、8、9反映了该所进行宣传支付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均为进行市场推广所需的正常支出,不能证明普宏德事务所的行为导致其宣传支出增加或使这些支出未能获得应有的宣传效果,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10为2004年、2005年的纳税情况,无法证明普宏德事务所的行为对该所营业额有何影响,亦缺乏关联性;普宏德事务所提交的证据2均为网页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对方不予认可。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一、普宏德事务所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在于:

1、双方网站首页的项目设置虽均为六项,但表述不尽相同,且“首页”、“关于我们”属于大多数网站通常会设置的项目,又鉴于双方均为提供会计师服务的事务所,均出现有关执业资格、服务项目、收费和客户等项目设置亦属正常,并无不当之处;

2、普宏德网的“服务内容”中虽有四个子项目与全企网相同,但较全企网缺少“评估”和“工程某价”两项;普宏德网中上述四个子项目下的小项目,虽然大部分与全企网相同,但仍有部分小项目有所增减,可见并不完全相同。鉴于这些小项目的分类依据为会计师事务所通常的业务内容,为行业内共同执行和使用,并未体现出与全企事务所具有特定联系,全企事务所无权排斥他人进行使用;普宏德事务所在与全企事务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服务内容近似的情况下,出现大致相同的服务项目设置亦属正常;

3、全企网的“服务收费计算器”与普宏德网的“收费计算”栏目相比,除计算功能外,在外观、选项设置、结果显示方式和显示内容上均有所区别;而计算器本身的计算功能为通用功能,普宏德事务所将该功能与自身业务结合使用并无不当;全企事务所称设置收费计算器是该所“原创性的点子”,但据此要求他人不得进行类似方式的使用,缺乏法律依据;

4、普宏德网的客户分类虽与全企网大部分相同,但仍有部分有所增减,并不完全相同;这些分类均按人们通常理解的行业或单位性质作出,未体现出与全企事务所具有特定联系,故该所无权禁止他人以类似方式使用。

综上,全企事务所的首页设置、服务分类、收费计算器和客户分类均为通常方式或行业通用标准和内容,上述各个内容及其结合并未建立起与全企事务所的必然联系,不能通过这些内容使全企事务所的服务与其他来源的服务得到区分。普宏德事务所以类似方式使用上述内容,并不会造成公众对双方服务来源的混淆,导致客户的误认,从而分流全企事务所的市场利益,故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普宏德事务所侵犯了全企事务所的著作权,原因在于: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全企事务所关于各个小项目的说明文字与《规范》中的相关定义表述不同;将行业规范中单纯的文字表述以表格的形式体现出来,使客户可以更加直观、便捷地获得相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区别设计不同的表格;各个表格中的内容虽然主要源自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但在具体内容的选择、排列、表述上均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进行了一定的编排和整理,并为便于客户理解在部分所需资料后附加了相应说明;“代理记账”、“常年税务服务”和“税收筹划”项下的文字内容均为结合本所特点作出的业务介绍,不在行业共用范围之内。上述文字和表格是全企事务所将自身特点、执业经验与行业规范结合而成的智力成果,属于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普宏德事务所将全企事务所享有著作权的上述文字和表格复制于自己的网站且未注明来源,构成对全企事务所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普宏德事务所应当停止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在停止使用相关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其对普宏德网的合法使用不受影响。

鉴于普宏德事务所仅在该所网站上使用了全企事务所的作品,所造成的相关影响也应在该网站的影响范围之内,故普宏德事务所在停止使用侵权内容后,于普宏德网首页公开致歉即足以达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效果。全企事务所要求在诸多其他网站上公开致歉的请求与普宏德事务所的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影响不相适应,本院不予支持。

全企事务所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将依据本案作品的性质、用途和侵权的范围、时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全企事务所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以及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亦应由普宏德事务所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在“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网(www.x.com)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原告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诉讼支出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三十元,由原告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一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负担二千三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占锦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丽萍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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