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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延边教育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37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3712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工作人员。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X路X号,驻京办事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长远天地X号楼A1座1003。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延边教育出版社编辑,住(略)。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延边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爱研究所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秦某某,延边出版社委托代理人陈鹰、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爱研究所诉称:2002年6月,经教育部立项同意仁爱研究所编写义务教育7-9年级实验教材。2003年经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初审通过了由仁爱研究所编写,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教材,并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该教材封面明确载明:“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编著”。因此,仁爱研究所享有该教科书的著作权。最近在图书市场上,仁爱研究所发现了延边出版社出版的与湘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同步的《教材精析精解》和《课时详解随堂通》(七年级英语上)以及《一课3练》(七年级英语上)等教辅读物。仁爱研究所认为延边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按照湘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编写的教辅读物;2、在国家级报纸或刊物上公开向仁爱研究所赔礼道歉;3、赔偿仁爱研究所经济损失150万元;4、赔偿律师代理费15万元;5、赔偿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按开庭前实际发生额计算)。

延边出版社辩称:1、仁爱研究所诉延边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无事实依据,延边出版社出版的三种教辅读物,是自行组织策划编写完成的独立的智力成果,其中无抄袭、模仿、改编仁爱研究所作品的内容,不具有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事实。2、仁爱研究所诉延边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无法律依据。仁爱研究所未具体指明、也不可能具体指明延边出版社侵犯其何项权利。3、仁爱研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起诉要求

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研究所下发了《关于同意立项编写中小学教材的通知》(教基材室[2002]X号),对九年义务教育7-9年级英语实验教材编写(王某春,Jim.x主编)准予立项。

2003年3月17日,仁爱研究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了《教材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仁爱研究所负责《英语》(7-9年级)教材的引进和组织编写的全部工作,享有著作权;湖南教育出版社享有独家出版发行的权利。

2003年11月12日,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研究所下发了《关于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初审结果的通知》(教基材室[2003]X号),主要内容为:仁爱研究所送审的《英语》(主编王某春,Jim.x)7-8年级、7上-8上(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已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初审通过,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按照教材审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编写、出版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可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

2004年6月,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英语》(七年级上)一书,该书于2005年7月第2版第1次印刷(x-X-X-X/G•4135,字数为143千字,零售价格每本11.55元)。该版本封面上标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署名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编著”。该版的《前言》中有“仁爱版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独家享有”的内容。

2005年6月,延边出版社出版了与湘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同步的《教材精析精练》(七年级英语上)(x-5437-4697-2/G•4227,开本:16开本,印张:7,字数:205千字,定价:9.00元)、《课时详解随堂通》(七年级英语上)(x-5437-6044-4/G•5520,开本:32开本,印张:8.25,字数301千字,定价:11.00元)和《一课3练》(七年级英语上)(x-5437-4231-4/G•3788,开本:16开,印张:6.5,字数:124千字,定价8.00元)。

仁爱研究所提供了延边出版社出版的上述第一、二本书与仁爱研究所教材的对照表,有部分内容相同,比如:“x.”在仁爱教材的第2页,在延边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精析精练》的第2页;“x”在仁爱研究所教材的第25页,在延边出版社《课时详解随堂通》的第56页。上述《一课3练》在编写体例和目录方面与原告的教材相同。延边出版社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仁爱研究所提供的教育部文件、与原告教材合作协议、英语教材(七年级上册)、延边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精析精练》(七年级英语上)、《课时详解随堂通》(七年级英语上)、《一课3练》(七年级英语上)及本院的开庭笔录、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仁爱研究所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上册》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萁作品。

延边出版社在未经仁爱研究所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仁爱研究所作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仁爱研究所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延边出版社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仁爱研究所要求延边出版社赔偿50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延边出版社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在《教材精析精解》(七年级英语上)、《课时详解随堂通》(七年级英语上)中使用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涉案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赔偿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一万七千二百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李颖丽

人民陪审员唐福来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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