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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月亭,漯河市X路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林源、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上诉人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月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诉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一、二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应追加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案件当事人,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另外,赵某某的出生年月日不清,本人说是1957年生,但提供的身份证显示是1961年生,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某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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