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五五五大厦1304-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月坛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荷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金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鹅山三区X号铁通广西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荷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金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两千四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封兆良
人民陪审员许志勇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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