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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86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8666号

原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戏剧出版社编辑,住(略)-C西。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月坛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负担三千六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审判员马贵繁人民陪审员焦令菲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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