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猛迅(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万兴苑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江,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苏海峰,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木煜,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猛迅(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影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猛迅(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猛迅(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猛迅(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猛迅(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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