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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人民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69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6943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人民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爱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斌、米纯,人民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海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爱研究所诉称,我所编著的《英语•七年级(上)》一书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3年初审通过,于2004年6月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人民日报社出版的《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是按照《英语•七年级(上)》的内容和结构编写的同步教辅读物。人民日报社未经我所许可,按照我所享有著作权的图书编写教辅读物,侵犯了我所对《英语•七年级(上)》享有的复制权、翻译权、注释权,故起诉要求确认人民日报社出版的教辅材料《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侵犯我所著作权,判令人民日报社立即销毁侵权图书,停止再版、重印并发行该侵权图书,在《中国教育报》显著版面上向我所赔礼道歉,赔偿我所经济损失10万元。

人民日报社辩称,仁爱研究所据以主张权利的教材没有经过审定,存在多个版本,且有多次修改,却使用同一个书号,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仁爱研究所没有提交全部编写人员的授权书,且其中有些授权书的授权时间晚于该教材的出版时间,故仁爱研究所并未取得该教材的著作权。且我社出版的《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一书并不构成侵权。因此,请法院驳回仁爱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教材审定办公室)对仁爱研究所报送的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仁爱研究所下发了《关于同意编写中小学教材的通知》(教基材室[2002]X号),对九年义务教育7-9年级英语实验教材编写(王某春主编)准予立项。2003年11月12日,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研究所下发了《关于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初审结果的通知》(教基材室[2003]X号),提出仁爱研究所送审的《英语》(主编王某春,Jim.x)7-8年级、7上-8上(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初审通过,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按照教材审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编写、出版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可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

2003年3月17日,仁爱研究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就《英语(7-9年级)》签订的《教材合作协议》中约定,仁爱研究所负责教材的引进和组织编写的全部工作,享有著作权;湖南教育出版社享有独家出版发行的权利。

2004年6月,《英语•七年级(上)》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2004年6月第1版、2004年7月第3次印刷的版本封面上标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署名为“仁爱研究所编著”;封面后的扉页上在“仁爱研究所编著”的署名后列明“主编x(加拿大)、王某春,编者x(加拿大)、x(加拿大)、李曙光、周昭树、任满红、谢余良”。该书2005年7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版本,封面后的扉页上署名方式与第1版相同,且在《前言》中增加了“仁爱版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为仁爱研究所独家享有”的内容。

诉讼中,仁爱研究所提出为避免盗版,第2版仅对第1版中的个别单词进行了改动(如将“鼻子”改成“眼睛”),书中的其余内容、结构均未改变,在本案中以2004年6月第1版作为权利依据。同时,仁爱研究所还提交了其与王某春、x签订的“主编聘任书”,与任满红、谢余良、李曙光、周昭树签订的“编写人员聘任书”,及x签署的协议,其中均包含主编及编者同意其参与编写的教材《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归仁爱研究所所有的内容。

《英语•七年级(上)》是七年级上学期英语课本,全书由4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3个主题,每个主题下面又分成1-3个知识点,分别包括课文、单词、语法、练习等内容;同时,该书为配合课文的讲解、便于学生理解,搭配了大量的插图;该书版权页标明的字数为x字。

2005年6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了《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一书。该书版权页注明《创新课堂系列》全书共3975千字,定价273元,印数1万册;封底注明《创新课堂系列》共包括43册图书,《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是其中一册。

《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一书分成4个单元,其中2个单元名称与《英语•七年级(上)》相应单元名称相同,另外2个单元名称与《英语•七年级(上)》相应单元名称近似。每个单元中又包括3个主题,共计12个主题中有2个主题的名称与《英语•七年级(上)》相应主题名称相同,还有5个主题的名称与《英语•七年级(上)》相应主题名称近似。每个主题下包含各种类型的习题,习题中的问题或选项中出现了《英语•七年级(上)》中包含的相同单词、词组或短语,其中第19页的阅读理解题完全使用了《英语•七年级(上)》第29页x—x中的1a阅读理解的文章(按字节计算共计343字),但改变了其中涉及的人名、年龄等非实质性词语。除此以外,其他相同的单词、词组或短语均不是出现在《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单词、词组或短语的相应章节或位置,且均属与《英语•七年级(上)》不存在任何关联的公有领域的唯一表达。

另查明,人民日报出版社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由其上级单位人民日报社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英语•七年级(上)》第一版和第二版、《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教材审定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仁爱研究所与主编及编者签订的聘任书、仁爱研究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协议、《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仁爱研究所提交的教育部通知、图书封面上的“仁爱研究所编著”的署名、仁爱研究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协议,能够反映出其是该书著作权人。因此,本院据此确认仁爱研究所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人。人民日报社虽然对仁爱研究所的权利人身份提出异议,但并未就此提交反证,故本院对其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英语•七年级(上)》是经过相关机构审定的具有独创性的教科书,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人民日报社关于该教科书未经相关部门审定,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是按照《英语•七年级(上)》编写的教辅图书,由于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因此,尽管两书在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不构成对《英语•七年级(上)》编排方式的侵害。

任何人都有权从已有的作品中获得启示或汲取某些营养,进而创作完成属于自己的作品,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本案中,《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的内容均为各类试题,编写者按照特定的创作目的编写每一部分的试题内容。虽然在试题的题目或选项中出现了《英语•七年级(上)》中同样包含的单词、短语或词组,但这并不是对《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内容的使用行为,而是使用公有领域中的单词、短语或词组编写试题的行为,并不是对于《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内容的再现或有对应性的翻译,因此不构成侵犯复制权和翻译权。

就第19页出现的相同内容的阅读理解文章,虽然是对《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文章的再现,但字数极少,只占到《英语•七年级(上)》全书字数的0.2%。如果扣除被改动的文字,比例更低。在此情况下,人民日报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确实难以就此做出审查。因此,人民日报出版社对该书中出现的侵权内容不具有主观过错,人民日报社作为人民日报出版社的上级单位,仅需就此承担停止出版发行的责任。

注释通常是指对古典著作或其他作品中的典故所作出的比较通俗的解释,多表现为对作品的语汇、内容、引文出处等所做的解释和说明。改编权是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为另一种类型,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仁爱研究所未举证证明《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对《英语•七年级(上)》中的语汇、内容、引文出处等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且两书均属于教学用的文字作品,不存在作品类型的差异。因此仁爱研究所主张人民日报社侵犯其注释权、改编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仅对仁爱研究所要求人民日报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的主张,予以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人民日报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创新课堂系列全新优化作业》一书;

二、驳回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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