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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沙驼石化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徐某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61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6187号

原告北京沙驼石化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维珊,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奥兴达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民,北京市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奥兴达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民,北京市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奥兴达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民,北京市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沙驼石化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驼石化)诉被告徐某、被告喻某、被告北京华奥兴达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兴达)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驼石化的委托代理人高维珊、张某某,被告徐某、被告喻某、被告华奥兴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孔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驼石化诉称,我公司系ST-2000安全阀调校软件V1.0(以下简称ST软件)之著作权人,该软件主要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调校仪产品。徐某和喻某均原系我公司职员,其二人熟知ST软件源代码、用途以及使用方法。后徐某和喻某先后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辞职后注册成立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华奥兴达。徐某曾以个人名义对安全阀在线检测软件V1.0(以下简称V1.0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我公司认为V1.0软件系徐某和喻某剽窃、篡改ST软件而来,且华奥兴达实际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亦为此涉嫌侵权的V1.0软件。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徐某、喻某、华奥兴达使用V1.0软件生产和销售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徐某、喻某、华奥兴达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以及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网站(网址为www.x.org)上向我公司公开致歉,且我公司保留向徐某、喻某、华奥兴达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被告徐某辩称,我在沙驼石化任职期间所从事的是硬件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并不能接触ST软件源代码。我通过对ST软件进行反编译得到部分源代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V1.0软件,但因我在无ST软件源代码情况下进行反编译导致数据丢失严重,V1.0软件实际上根本无法使用;我出于宣传个人之目的,在著作权登记部门并不对软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情况下取得V1.0软件著作权登记;鉴于V1.0软件申请登记过程如此,若对ST软件和V1.0软件进行鉴定和比对两者可能会近似,故请求法院不再对两者进行鉴定和比对。华奥兴达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与V1.0软件无关,V1.0软件实际上亦根本无法使用,我进行V1.0软件著作权登记之行为并不会给沙驼石化造成任何损失,故我不同意沙驼石化之诉讼请求。

被告喻某辩称,我在沙驼石化任职期间所从事的是硬件操作工作,并不能接触ST软件源代码。我与V1.0软件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任何侵犯沙驼石化对S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之行为,故我不同意沙驼石化之诉讼请求。

被告华奥兴达辩称,我公司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系委托案外人李某丰开发完成,与沙驼石化享有著作权的ST软件以及徐某以个人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的V1.0软件均无任何关系,我公司并无任何侵犯沙驼石化对S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之行为,故不同意沙驼石化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1999年9月,案外人刘松青接受沙驼石化委托开始开发ST软件。2002年9月10日,沙驼石化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ST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其中载明该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02年1月2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2年2月1日。2002年10月16日,国家版权局向沙驼石化颁发ST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6年3月20日,刘松青出具声明,称沙驼石化享有ST软件及升级版本的完全所有权以及其从未将ST软件及升级版本以任何形式交付第三方等。沙驼石化为证明其对ST软件享有著作权另向本院提交该软件使用说明书、源程序和载有该软件的光盘等证据。沙驼石化主要将ST软件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调校仪产品。

徐某未曾与沙驼石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沙驼石化提交的工资发放表显示,徐某于2000年1月至8月以及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期间内曾在沙驼石化处领取工资;徐某称上述期间即为其实际任职于沙驼石化之期间,而沙驼石化则称徐某的实际任职期间系自2000年1月至12月以及自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沙驼石化称徐某曾从事软件操作、系统监测、将软件源代码复制至待售仪器中等与ST软件有关的工作,故徐某熟知ST软件源代码、用途以及使用方法;而徐某则称其曾从事的是硬件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并不能接触ST软件源代码。

2002年7月1日,沙驼石化与喻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喻某同意受聘到沙驼石化工作,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等。沙驼石化称喻某的实际任职期间为自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并提交工资发放表为证,喻某对此不持异议。沙驼石化称喻某曾担任技术部负责人一职,从事软件操作、系统监测、将软件源代码复制至待售仪器中等与ST软件有关的工作,故喻某熟知ST软件源代码、用途以及使用方法;而喻某则称其曾从事的是硬件操作工作,并不能接触ST软件源代码。沙驼石化向本院提交2份其与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该2份合同均在第二条处附加手写体的喻某从事何种工作之表述,其中1份合同为“聘请从事技术工作”,另1份合同则为“聘请乙方担任技术部负责人一职”;因该2份合同存在上述表述不一之处,喻某认为该2份合同均缺乏真实性而不予认可。

徐某于2004年3月即未在沙驼石化任职,喻某于2004年4月即未在沙驼石化任职。华奥兴达于2004年8月18日注册成立,徐某和喻某均系华奥兴达之股东,徐某并任华奥兴达总经理一职,系华奥兴达之法定代表人。

2005年1月13日,国家版权局向徐某颁发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中载明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1999年1月20日。徐某称其通过对ST软件进行反编译得到部分源代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V1.0软件,但因其在无ST软件源代码情况下进行反编译导致数据丢失严重,V1.0软件实际上根本无法使用;其出于宣传个人之目的,在著作权登记部门并不对软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情况下取得V1.0软件著作权登记;鉴于V1.0软件申请登记过程如此,若对ST软件和V1.0软件进行鉴定和比对两者可能会近似,故请求法院不再对两者进行鉴定和比对;华奥兴达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与V1.0软件无关,V1.0软件实际上亦根本无法使用等。另查,徐某并未向本院说明其在反编译过程中所使用的ST软件的合法来源。

华奥兴达生产的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与沙驼石化生产的安全阀在线调校仪产品具有类似的功能,华奥兴达与沙驼石化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华奥兴达称其生产的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所使用的软件系委托案外人李某丰开发完成,与沙驼石化享有著作权的ST软件以及徐某以个人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的V1.0软件均无任何关系;华奥兴达为此提交其与李某丰于2004年9月5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协议、2004年11月2日软件开发成果交接清单、载有该软件部分源代码的光盘等为证。

沙驼石化称喻某参与徐某剽窃、篡改ST软件而形成V1.0软件之过程,且华奥兴达实际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亦为此涉嫌侵权的V1.0软件,但并未对此进行举证。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ST软件使用说明书、源程序、载有ST软件的光盘、ST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沙驼石化与喻某所签劳动合同2份、工资发放表、刘松青声明、华奥兴达与李某丰所签软件开发协议、软件开发成果交接清单、载有华奥兴达软件部分源代码的光盘、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徐某情况说明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沙驼石化委托刘松青开发ST软件,并于ST软件开发完成之后对该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刘松青已声明沙驼石化享有ST软件及升级版本的完全所有权;且沙驼石化已向本院提交ST软件源程序、光盘等证据;沙驼石化提交的证明其对ST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在徐某、喻某、华奥兴达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沙驼石化对ST软件享有著作权。

通过对他人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逆向分析和研究,以推导出他人软件所使用的思路、原理、结构、算法、处理过程、运行方法等设计要素,作为自己开发软件时的参考或者直接用于自己的软件之中,此种做法称之为软件反向工程。软件反向工程通过反汇编或反编译等方式将他人软件的目标程序还原为源代码,在此过程中无论他人软件存储于电磁介质或打印于纸介质之上,软件反向工程均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他人软件的复制和演绎;此种复制和演绎是否侵犯他人软件之著作权,需要考查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之合理使用的规定;如软件反向工程中对他人软件的复制和演绎可以构成合理使用,至少必须具备软件反向工程人系他人软件合法使用者、软件反向工程人系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之目的、软件反向工程人自己开发的软件不得与他人软件实质性相似等条件。

徐某虽未曾与沙驼石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与沙驼石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沙驼石化提交的工资发放表与徐某所述之任职于沙驼石化期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徐某任职于沙驼石化之期间为自2000年1月至8月以及自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沙驼石化称徐某熟知ST软件源代码、用途以及使用方法,徐某对此不予认可,而沙驼石化并未对徐某曾从事何种工作进行举证,本院对沙驼石化此项意见不予采信;但结合徐某自认之其通过对ST软件进行反编译得到部分源代码之事实,本院认为徐某虽不能接触ST软件源代码但可利用职务之便接触ST软件。沙驼石化将ST软件用于其主要产品安全阀在线调校仪之生产,该软件无疑对沙驼石化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徐某离开沙驼石化之时本应诚实信用地交接工作,将其持有的ST软件相关资料完整、及时地交还沙驼石化,但实际上徐某离开沙驼石化之后尚持有ST软件,且其并未说明该软件之合法来源,徐某显非ST软件之合法使用者。徐某通过对ST软件进行反编译得到部分源代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V1.0软件,并自称出于宣传个人之目的在著作权登记部门并不对软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情况下取得V1.0软件著作权登记,徐某对ST软件进行反向工程亦非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之目的。同时徐某自认若对ST软件和V1.0软件进行鉴定和比对两者可能会近似,并请求法院不再对两者进行鉴定和比对,故本院确认V1.0软件与ST软件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徐某对ST软件进行复制和演绎的反向工程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该行为未经沙驼石化之许可,已侵犯了沙驼石化对ST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徐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立即销毁V1.0软件并向著作权登记部门申请撤销V1.0软件之著作权登记,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根据徐某的侵权行为情节予以确定。

沙驼石化称喻某参与徐某剽窃、篡改ST软件而形成V1.0软件之过程,且华奥兴达实际用于生产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产品的软件亦为此涉嫌侵权的V1.0软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沙驼石化要求喻某、华奥兴达承担侵犯著作权之责,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立即销毁安全阀在线检测软件V1.0并向著作权登记部门申请撤销安全阀在线检测软件V1.0之著作权登记;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向原告北京沙驼石化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徐某承担);

三、驳回原告北京沙驼石化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北京沙驼石化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喻某、被告北京华奥兴达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关铁良

人民陪审员闫波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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