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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社诉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01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0147号

原告中国财政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甲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霖,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鹏,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原告中国财政杂志社(以下简称财政杂志社)诉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报兴图)、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政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霖、焦鹏,被告金报兴图和被告善智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彦、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财政杂志社诉称,我社系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人。金报兴图未经我社许可,即擅自将上述汇编作品电子版收录入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侵犯了我社对上述汇编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善智公司系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之销售者,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与金报兴图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金报兴图、善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社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

被告金报兴图辩称,我公司与财政杂志社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财政杂志社授予我公司《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各种形式的销售权,并以不高于6.5折的价格提供年鉴电子版等,故我公司将《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收录入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并进行销售之行为,已取得财政杂志社之合法授权。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仅试用过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但最终并未购买上述年鉴电子版,且我公司至今尚未通过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成功销售过上述年鉴电子版。我公司并未侵犯财政杂志社之著作权,故不同意财政杂志社之诉讼请求。

被告善智公司辩称,我公司受金报兴图委托在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安装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以供其试用和挑选其中内容,后该图书馆并未购买《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金报兴图将《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收录入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已得到财政杂志社之授权,我公司亦曾对财政杂志社与金报兴图所签合作协议进行审查,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我公司并未侵犯财政杂志社之著作权,故不同意财政杂志社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财政杂志社于1992年12月出版的1992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286千字,定价为66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3年12月出版的1993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1872千字,定价为8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4年12月出版的1994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115千字,定价为8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5年12月出版的1995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001千字,定价为13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6年12月出版的1996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171千字,定价为18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7年12月出版的1997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087千字,定价为18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8年12月出版的1998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042千字,定价为18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9年11月出版的1999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1925千字,定价为26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0年11月出版的2000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1834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1年11月出版的2001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1827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2年12月出版的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1994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3年12月出版的2003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财政杂志社编辑出版,字数为1963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4年10月出版的2004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财政杂志社编辑出版,字数为1750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5年12月出版的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财政杂志社编辑出版,字数为1722千字,定价为240元等。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字数共计为x千字。另查,2000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销售之时均分别附带当年年鉴电子版光盘,1999年《中国财政年鉴》销售之时附带1992年至1999年年鉴电子版或1997年至1999年年鉴电子版光盘,1992年至1996年《中国财政年鉴》电子版光盘亦曾由财政杂志社单独出版发行,上述《中国财政年鉴》电子版光盘均系由财政杂志社制作完成。

2004年7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京期出证字第X号期刊出版许可证,载明期刊名称为《中国财政年鉴》,有效期为自2004年7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11-3063/F,刊期为年刊,主管单位为财政部,主办单位为财政杂志社等。财政杂志社称其持有的期刊出版许可证需要定期更换,故其仅向法院提交新闻出版总署于2004年7月30日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

财政杂志社于1997年3月出版的1996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343千字,定价为18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7年12月出版的1997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269千字,定价为18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8年12月出版的1998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274千字,定价为18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1999年10月出版的1999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474千字,定价为20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0年11月出版的2000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191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1年12月出版的2001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623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2年12月出版的2002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财政杂志社出版,字数为2066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3年12月出版的2003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财政杂志社编辑出版,字数为1595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4年11月出版的2004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财政杂志社编辑出版,字数为1877千字,定价为240元等。财政杂志社于2005年11月出版的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注明财政部主管,财政杂志社编辑出版,字数为1914千字,定价为240元等。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字数共计为x千字。另查,2001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销售之时均分别附带当年年鉴电子版光盘,2000年《中国会计年鉴》销售之时附带1996年至2000年年鉴电子版光盘,上述《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光盘均系由财政杂志社制作完成。

2004年8月2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京期出证字第X号期刊出版许可证,载明期刊名称为《中国会计年鉴》,有效期为自2004年8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11-4109/F,刊期为年刊,主管单位为财政部,主办单位为财政杂志社等。财政杂志社称其持有的期刊出版许可证需要定期更换,故其仅向法院提交新闻出版总署于2004年8月2日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

财政杂志社于2006年8月16日出具书面说明,称《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系该社组织人员成立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著,故该社享有《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之著作权。

金报兴图系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之开发者,该数字图书馆系由年鉴内容数据库、报纸全文数据库、产业经济信息数据库等部分组成。金报兴图制作的宣传材料中称,该数字图书馆中所有内容均采用全文建库技术,全文覆盖率接近100%,保证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列举该数字图书馆用户若干,包括国防大学等34个高校图书馆、中央党校等6个党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等9个公共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等11个科研院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10个新闻媒体、国务院办公厅等7个政府机关等。

2004年9月30日,金报兴图与善智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约定金报兴图委托善智公司代销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代理期为自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善智公司提取最终销售价格的10%作为代理费,金报兴图保证对其委托善智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拥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如因权利纠纷产生责任、损失、费用和赔偿,均由金报兴图负责和承担等。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制作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清单的订购说明中注明,用户可选择全库或单库单种类方式进行购买,该数字图书馆内的系列内容须限局域网的专用网络版平台系统,1992年至2005年的《中国财政年鉴》报价为2480元,1996年至2005年的《中国会计年鉴》报价为1700元。

2006年7月8日,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甲方)与善智公司(乙方)签订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订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具体内容见附件;乙方在甲方单位内部安装数据库,甲方内部使用者可通过甲方内部局域网中授权IP范围访问数据库;甲方拥有所购数据库在规定IP之内的使用权;合同总费用为10万元等。当日,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与善智公司并未就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最终决定购买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具体内容形成合同附件。后金报兴图为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安装限局域网的专用网络版平台系统,并向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提供包括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在内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内容,以供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试用和选择需要购买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具体内容。2006年7月14日,本院对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试用的《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2006年7月19日,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出具说明,称其虽与善智公司签订合同,但尚未最终确定合同附件中的购买具体内容,合同尚未正式履行;当时在其处安装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内容仅系供选择之用,其已决定不予购买《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并将上述年鉴电子版予以删除等。

2006年7月7日,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出具证明,称其自2006年5月起开始试用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之下的年鉴内容数据库,并注明该数据库系全文数据库;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打印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页面中包括《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名称和简介等。金报兴图、善智公司称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试用的数据库中并无《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具体内容,仅包括上述年鉴的名称和简介,财政杂志社对此不予认可。

金报兴图称其将《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收录入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并进行销售之行为,已取得财政杂志社之合法授权,并为此提交财政杂志社发行处(甲方)与金报兴图(乙方)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的2份合作协议为证;该2份协议均约定甲方免费成为中国年鉴网成员,有权选择以成员价格研制《中国财政年鉴》或《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并制作光盘;甲方每年及时地免费地提供1本新出版的年鉴供中国年鉴网宣传、收藏使用;甲方授予乙方纸本年鉴销售权,以不高于6.5折的价格提供纸本年鉴;甲方授予乙方年鉴电子版各种形式的销售权,并以不高于6.5折的价格提供年鉴电子版;乙方利用中国年鉴网等渠道,积极开展甲方年鉴及电子版及年鉴广告的代理发行和宣传工作等。财政杂志社称虽上述2份协议所盖印章均系该社发行处之印章,但上述2份协议均无该社经办人员签字,该社并无上述2份协议批准登记的任何记录,该社相关领导亦均不知晓此事,且该社发行处仅负责刊物发行销售工作而无权签订任何版权合作协议,故该社不认可上述2份协议之法律效力。

金报兴图曾向财政杂志社以及北京国宏世纪图书有限公司等《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的销售者购买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包括纸本年鉴和电子版光盘)若干,并称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上述年鉴电子版即来自于其购买的上述光盘而非其自行制作。

中国农业出版社年鉴出版中心(以下简称农业年鉴中心)与金报兴图曾于2006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农业年鉴中心委托金报兴图进行《中国农业年鉴》合集电子版的研制开发,农业年鉴中心授予金报兴图《中国农业年鉴》纸本年鉴代理发行权以及合集电子版各种形式的销售权等。农业年鉴中心于2006年5月19日出具证明,称其与金报兴图签订的上述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销售权之含义,系金报兴图有权将年鉴电子版以光盘介质或与其他年鉴电子版集成一起通过网络方式等形式进行销售。

财政杂志社为本案纠纷曾与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为2万元。后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因李某霖等律师的调动,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不再收取尚未交付的律师费,相应款项转由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收取。后财政杂志社向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万元。财政杂志社为本案证据保全事宜购买移动硬盘1块,并为此支出620元。财政杂志社另向本院提交金额共计为56元的出租汽车费发票,并称系为本案诉讼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期刊出版许可证2份、财政杂志社说明、金报兴图宣传材料、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清单、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移动硬盘发票、出租汽车费发票、财政杂志社发行处与金报兴图所签合作协议2份、农业年鉴中心与金报兴图所签合同、农业年鉴中心证明、金报兴图向财政杂志社以及北京国宏世纪图书有限公司等购买《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的发票、入库单、清单等、金报兴图购买的《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说明、金报兴图与善智公司所签销售代理合同、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与善智公司所签合同、证据保全移动硬盘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保全笔录等在案佐证。

财政杂志社向本院提交天津工业大学图书馆、郑州大学图书馆、延边大学图书馆网页打印件,以证明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之销售范围;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对上述网页打印件之真实性均不予认可。鉴于网页打印件易于修改,财政杂志社并未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上述网页打印件之来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对此予以佐证,故本院认为上述网页打印件缺乏真实性,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财政杂志社出版的1992年至1999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均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等;财政杂志社出版的2000年至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均注明财政部主管、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等;财政杂志社出版的2003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版权页均注明财政部主管、财政杂志社编辑出版等。财政杂志社出版的1996年至1999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均注明财政部主办、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等;财政杂志社出版的2000年至2002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均注明财政部主管、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等;财政杂志社出版的2003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版权页均注明财政部主管、财政杂志社编辑出版等。本院根据上述《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之署名情况,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财政杂志社系2003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2003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之作者,同时确认1992年至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署名为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1996年至2002年《中国会计年鉴》署名为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之事实。

财政杂志社持有新闻出版总署于2004年颁发的《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期刊出版许可证,上述许可证均附有效期且需要定期更换;本院考虑自1992年始《中国财政年鉴》一直以年刊形式由财政出版社连续出版、自1996年始《中国会计年鉴》一直以年刊形式由财政出版社连续出版之事实,并考虑专业出版社组织和成立编委会、编写组等无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从事年鉴、月刊等期刊编写工作的惯常做法,本院认为财政杂志社所持《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系该社组织人员成立中国财政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著之意见具有合理性,且可与《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期刊出版许可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财政杂志社系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之汇编作品著作权人之事实。财政杂志社将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制作成为电子版光盘,此种转变作品载体的行为对财政杂志社所享有之著作权并无影响。

财政杂志社不认可该社发行处与金报兴图所签2份合作协议之法律效力,对此本院认为,财政杂志社认可上述2份协议所盖印章之真实性,虽上述2份协议均无财政杂志社经办人员签字,但财政杂志社并未对上述2份协议盖有该社发行处印章一节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上述2份协议之真实性予以确认。财政杂志社发行处作为无法人资格的财政杂志社下属部门,具体负责发行、销售相关工作,该发行处与金报兴图签订关于年鉴销售事宜的合同属于其职权范围之内,财政杂志社应对其发行处签订上述2份协议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金报兴图由此取得对《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进行批发、零售等各种形式的销售权,且财政杂志社发行处承诺以不高于6.5折的价格提供年鉴电子版。农业年鉴中心单方对其与金报兴图所签合同中“各种形式的销售权”约定含义之理解,并不影响本院对财政杂志社发行处与金报兴图所签合同中“各种形式的销售权”约定所做之解释和判断。

金报兴图将1992年至2005年的《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的《中国会计年鉴》收录入其开发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此举并非对上述年鉴电子版的销售行为,而是对上述年鉴电子版的复制和汇编;金报兴图为其数字图书馆用户安装限局域网的专用网络版平台系统,局域网内的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数字图书馆内容,故金报兴图亦已对上述年鉴电子版进行信息网络传播;金报兴图对上述年鉴电子版进行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和传播,应经著作权人财政杂志社之明确许可,而实际上金报兴图仅享有对上述年鉴电子版进行批发、零售等各种形式的销售权,其并未取得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上述年鉴电子版之授权,金报兴图之行为已侵犯了财政杂志社对上述年鉴电子版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

金报兴图承认其向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提供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等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内容之事实,且金报兴图与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均称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试用上述年鉴电子版之后并未予以购买,但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局域网内的上述年鉴电子版可供公众在线浏览和下载,金报兴图对上述年鉴电子版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之后果业已发生,故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是否购买上述年鉴电子版均不影响金报兴图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成立。金报兴图制作的宣传材料中称其数字图书馆中所有内容均采用全文建库技术,全文覆盖率接近100%,保证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金报兴图称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试用的数据库中并无《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具体内容,仅包括上述年鉴的名称和简介,此项陈述与金报兴图宣传材料之表述不符,且与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证明所称该图书馆试用的数据库系全文数据库亦不符,故金报兴图此项陈述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试用的数据库包括上述年鉴电子版全部内容。

善智公司明知金报兴图仅享有对《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进行批发、零售等各种形式的销售权,而不享有将上述年鉴电子版进行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但仍对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予以销售,其行为显存过错,善智公司与金报兴图构成共同侵权。善智公司与金报兴图之间的责任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善智公司应与金报兴图承担连带责任。

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金报兴图立即停止在其数字图书馆中使用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善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应向财政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本院根据上述年鉴之汇编作品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金报兴图、善智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财政杂志社的诉讼请求。对于财政杂志社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金报兴图、善智公司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使用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

二、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1992年至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年至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电子版;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财政杂志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财政杂志社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六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证据保全费一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六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任振起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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