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承德画院院长,住(略)-2-9-X号。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综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天福观光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夾江县X乡成都乐山高速公路天福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艺真,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174、X号。
负责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艺真,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某诉被告夹江天福观光茶园有限公司、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某某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萧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萧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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