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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66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6618号

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昊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汤某。

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法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可龙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国法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可龙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国法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2006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图书(包括《民法62讲》、《刑法45讲》《国际法经济法37讲》、《民事诉讼法商法42讲》、《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40讲》、《理论法学论述题35讲》)(以下简称“专题讲座”)以及《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试题(红腰带)》(以下简称《最后冲刺》)的著作权人。2006年5月,我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委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专题讲座”、《最后冲刺》。“专题讲座”、《最后冲刺》出版后,非常畅销,在海淀图书城昊海楼出现了大肆销售盗版“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的情况。2006年8月9日,我公司的代理人史淑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昊海楼X室甲X号即博可龙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三套“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经与正版图书比较,明显为盗版书。我公司认为,博可龙公司肆意销售盗版图书,严重影响到正版图书的销售,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损害了我公司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可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正费250元、交通费500元,餐费300元、诉讼材料印制费100元(合计8150元)。

被告博可龙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月9日,万国法源公司与人民法院出版社签订编号为x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万国法源公司作为《最后冲刺》的著作权人,授权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后冲刺》,人民法院出版社支付的稿酬为定价X销售数X12%。

同日,万国法源公司与人民法院出版社签订编号为x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万国法源公司作为“专题讲座”的著作权人,授权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专题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支付的稿酬为定价X销售数X12%。

2006年4月和7月,“专题讲座”和《最后冲刺》分别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6年8月9日,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杨光和助理安婧会同万国法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琳钰、史淑梅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昊海楼,由张琳钰、史淑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二层的X号甲X号购买了“专题讲座”和《最后冲刺》各三套,又分别在昊海楼二层的X室、X室、X室、甲X室、X室、X室、X室及三层的X室购买了三套“专题讲座”、《最后冲刺》。

经比较,博可龙公司销售的《最后冲刺》与人民法院出版社合法出版的《最后冲刺》有以下区别:1、正版书腰封上的“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题”以及“红腰带”的字样均使用烫金版,博可龙公司销售的图书的腰封上的上述字样仅仅是印刷成黄褐色;2、正版书正文所用的纸张为60克彩色书写纸,而博可龙公司销售的图书正文所用纸张可能为52可凸版纸;3、正版书不论封面还是正文均印刷得字迹清晰,墨色均匀、深浅适度,而博可龙公司销售的图书则有字迹模糊的现象。

经比较,博可龙公司销售的“专题讲座”与人民法院出版社合法出版的“专题讲座”有以下区别:1、正版书封面颜色为莹光绿油墨,封面文字做UV处理,而博可龙公司销售的非法出版“专题讲座”的封面为普通纸;2、正版书使用60克彩色书写纸,而非法出版图书彩普通白纸;3、正版书封面贴有刮刮卡及密码,而非法出版图书没有。

2006年8月7日,长安公证处向万国法源公司开具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

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向万国法源公司开具5000元的民事代理费发票。

2006年10月13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个证明,证明“专题讲座”在2006年的销售量近3万套,《最后冲刺》在2006年的销售量近2万册。

上述事实,有原告万国法源公司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合法出版的“专题讲座”、《最后冲刺》、公证购买的“专题讲座”、《最后冲刺》、(2006)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人民法院出版社证明、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万国法源公司与人民法院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表明,万国法源公司作为“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的著作权人,在合法出版的“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的销售中能够获得12%版税率的稿酬。博可龙公司销售非法出版“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的行为,将减少合法出版“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的市场销售机会,进而减少合法出版“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的销售量,损害万国法源公司获得稿酬收益的权利。因此,博可龙公司销售非法出版“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的行为侵犯了万国法源公司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由于博可龙公司销售非法出版“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的数量不清,本院无法确定万国法源公司的损失和博可龙公司的获利情况,故综合考虑博可龙公司的过错程度、“专题讲座”、《最后冲刺》的销售情况及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万国法源公司要求博可龙公司赔偿的公证费、律师费、材料印刷费、交通费,证据不足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证据充分且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骄子成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六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毅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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