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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53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5352号

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湖畔大厦东X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昵华,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X号华星贸易大厦A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四十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七十四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焦令菲

人民陪审员罗秀芳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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