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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100。

被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保卫部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罗景彪,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王&x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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