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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王某房产登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萜领,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维礼,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王某房产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及有关法律手续。在诉讼期间经过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协议,被告同意该协议内容,因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属于自愿、合法,且不违反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因此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王某房产登记纠纷一案的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华云

审判员廖慧

人民陪审员吕贺先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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