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诉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79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7966号

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岚,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X路沙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仕公司)诉被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飞仕公司起诉称:飞仕公司与慈文公司于2004年7月6日签订发行电视连续剧《七剑下天山》音像出版物的《合同书》,并于2004年10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合同签订后,飞仕公司依约支付了应付的版权使用费512万元。而慈文公司未依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母带,还违反了合同中有关该剧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约定。因此,慈文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飞仕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判令慈文公司返还飞仕公司版权使用费512万元、向飞仕公司支付违约金12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慈文公司答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慈文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了母带,没有违约行为;而飞仕公司未支付合同余款,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返还版权使用费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飞仕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飞仕公司与被告慈文公司于2004年7月6日签订了发行电视连续剧《七剑下天山》音像出版物的《合同书》,并于2004年10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经查,慈文公司已就上述涉案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该(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现飞仕公司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作为反诉请求在(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合并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