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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贪污和受贿案

时间:2003-09-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石刑初字第30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石泉县土地管理局干部,1998年10月至2002年7月被临时抽调到安石二级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征迁办工作。2002年11月12日因涉嫌受贿被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6日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家住(略)。

辩护人曹某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受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石检刑诉字(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于200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曹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8年底,周某在负责征用池河镇X村的土地过程中,双红村支书周某富、村委会主任杨某保、文书张垂礼为多得国家赔偿款,虚列了一些桑树株数和一部分水田面积,周某在现场丈量、核实面积、数量,经手报批时予以认可,共骗取水田、桑树补偿款共计3.8万元,周某富等将款领回后,1998年12月初,由周某富经手给周某现金8600元。剩余(略)元,由周某富、杨某保、张垂礼均分。2、2001年9月29日,城关镇X村委会主任刘某生、文书曹某平到征迁办办理太阳村的征地扫尾工作时,对周某和邓小军提出:其在安石二级公路上跑了这么长时间,很辛苦,能不能在里面弄点钱邓小军未表示反对,后周某、刘某生、曹某平三人预谋,在太阳村的真实面积中虚加了几亩水田、旱地,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其三人虚列了土地补偿数字后双方签定了土地补偿协议,办理了领取手续,共骗取补偿款(略)多元。同年9月30日,周某到刘某生家中,刘某生给周某现金6000元,周某将钱拿回,给邓小军3000元,自己得款3000元。3、2001年11月,城关镇X村支书陆某虎、村委会主任薛某华、文书谭某亮到征迁办办理新堰村的征地扫尾工作时,对邓小军和周某提出:虚列一点土地面积,搞点钱补助一下,邓未表示反对。周某就对村上含有虚列的报的数字予以核准认可,双方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其中虚列水田四亩,旱地三亩,共计骗取补偿款(略)元。事后由陆某虎经手给周某现金8000元,其中5000元由周某转交给邓小军,3000元归周某本人。4、2001年11月,周某在办理城关镇X村民饮水管损毁补偿手续时,新堰村虚报了水管子1000余米,周某在审核时明知,却予以认可,从而骗取水管补偿款1910元,事后由新堰村文书谭某亮经手给周某现金470元。5、2002年元月份,城关镇X村委会主任刘某生到周某家中,因周某2001年9月份帮助其骗取(略)元土地补偿款,对周某进行感谢,送现金1000元。6、1999年下半年,安石二级公路开工建设需要迁移地下光缆,周某在负责地下光缆的现场丈量,里程核算工作中,对安康市长线局石泉支局局长陈守业提出:“咱们双方联系也不方便,你们单位有手机吗”陈守业听后明白此意,分别于1999年7、8月份和2000年5月份两次到周某家送给周某现金3000元。7、安石二级公路开工建设损毁部分农民的水利灌溉设施,周某在负责灌溉设施的恢复工作期间,找到石泉县抗旱服务队队长陈义早,提出先拉货后付款,从抗旱服务队购了一批钢管、法兰盘等水利设施材料,价值4万多元。工作过程中,周某对陈义早说:“我给你们推销了这么多东西,简直就是一个推销员,你们怕要请我坐一下”。陈义早便安排会计段芪琴在售给征迁办的水利设施材料中,加大钢管、法兰盘等材料的单价,提出了3700元钱,于1999年8、9月份,段芪琴到周某家中送给周某现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略)元,其个人得款(略)元,在共同贪污该四次过程中,周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三次贿赂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在四次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是主犯,有两次是领导同意他们虚报征地面积后,其才签字认可。另外两次是他们把一切手续都办好了,让其核实时他们才说表中虚报的有征地面积和桑树、水管等,并说虚报面积、桑树等是为了解决他们为二级路辛苦工作的辛苦费,其才签字认可。辩护人曹某军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某在四次贪污犯罪过程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不是主犯;2、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当检察人员与其谈话时,他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几起犯罪事实,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周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应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三点,周某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

一、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周某在负责征用池河镇X村的土地过程中,双红村支书周某富、村委会主任杨某保、文书张垂礼为多得国家赔偿款,重报和虚报了一些桑树株数和几亩水田面积。报批时周某签字认可,共骗取水田、桑树补偿款(略)元。周某富等将此款领回后,于同年12月初,由周某富交给周某现金8600元。

2001年9月29日,城关镇X村委会主任刘某生、文书曹某平到征迁办办理太阳村的征地扫尾工作时,对周某和综合办主任邓小军提出:他们在安石二级公路上协助工作了这么久时间,很辛苦,能不能在里面弄点钱邓小军未表示反对,后周某、刘某生、曹某平在太阳村的真实面积中加大了水田、旱地面积,从中骗取土地补偿款(略)元。周某得款3000元。

2001年11月,城关镇X村支书陆某虎、村委会主任薛某华、文书谭某亮到征迁办对邓小军、周某提出:虚列一点土地面积,搞一点钱补助一下,邓小军未表示反对,周某就对村上虚列的数子予以认可,周某、邓小军签字后,陆某虎等人骗取补偿款(略)元。周某得款3000元。

2001年11月,周某在办理城关镇X村水管损毁补偿手续时,新堰村谭某亮等人虚报了水管1000余米,周某在审核时发觉,但予以认可,从而使谭某亮等人骗取水管补偿款1910元,谭某亮送给周某现金470元。

二、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2002年元月,城关镇X村主任刘某生为感谢周某曾帮助其骗取土地补偿款,送给周某现金1000元。

1999年下半年,安石二级公路开工建设需要迁移地下光缆,周某在负责地下光缆的现场丈量,里程核算工作中,对安康市长线局石泉县支局局长陈守业说:“咱们双方联系不方便,你们单位有手机吗”陈听后明白此意,便分两次给周某去现金3000元。

安石二级公路开工建设损毁部分农民的水利灌溉设施,周某在负责灌溉设施的恢复工作期间,找到石泉县抗旱服务队队长陈义早,联系先拉货后付款,从抗旱服务队购了一批钢管,法兰盘等水利设施材料,价值(略)多元。工作过程中,周某对陈义早说:“我给你们推销了这么多东西,简直就是一个推销员,你们怕要请我坐一下”。陈义早便让会计段茂琴给周某送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有公诉机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四起贪污案参与人周某富、张垂礼、杨某保、刘某生、曹某平、陆某虎、薛某华、谭某亮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了周某在四起贪污中所起的作用和贪污数额及周某个人得款数额。

2、书证:安石二级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财务帐单6张(复印件),记帐凭单4张(复印件),双红村、太阳村、新堰村X村民领取征迁费领条及领款花名册,证明了上述三村从安石二级公路石泉段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征迁办征迁领走补偿费数额和村民实际领走征迁费数额。

3、安石二级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搬迁领款单8张(复印件),证明大阳村、双红村、新堰村征迁补偿费领款人是周某富、张垂礼、刘某生、曹某平、陆某虎、谭某亮等人,8张领款单上征迁办经手人签字均是周某,太阳村、新堰村领款单上审核人签字是邓小军。

4、刘某生、陈守业、段茂琴、陈义早的证言笔录,证明了周某3次收受贿赂的事实。

5、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收款收据、证明周某于2002年12月2日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证据与周某供述相吻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安石二级公路土地补偿工作中,采用虚增土地面积等手段,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略)元,个人得款(略)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作用。被告人周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责任,应按照其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在检察机关侦察阶段就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地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应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退赔的赃款(略)元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有亮

审判员张安友

人民陪审员胡洪全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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