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烈奎,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知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1A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理。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德知源文化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德知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知源公司)、曹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烈奎,被告德知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诉称:2002年8月7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批复同意原告出版由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2003年1月15日,原告与中华医学会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享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截止2006年8月,原告已正式出版了21个学科的图书分册,没有出版过配套的光盘制品。
200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德知源公司通过“无忧购书网”、“易搜书城网”(又名一某书城)、“新世纪图书网”销售非法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和光盘制品。“无忧购书网”、“易搜书城网”均注明网站版权所有人为“新世纪图书网”。被告德知源公司在三家网站上发布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18个分册的书名、光盘制品目录、图书定价等信息,标明的出版单位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并详细注明购买联系方式、汇款方式、配送方式等的信息。上述图书中包括《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疾病分册》。原告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新世纪图书网”(www.x.com,京ICP备x号)备案单位名称为被告曹某某。人民卫生出版社向原告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表示,该社从未出版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和光盘制品,网上所销售的图书及光盘均为盗用该社名义出版。
原告认为,二被告通过其所属运营的网站销售非法出版的图书及光盘制品牟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发行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其行为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疾病分册》,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德知源公司及曹某某共同辩称:二被告在网站上刊登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及光盘的信息均来自互联网,并且注明了著作权人及出版单位的名称。有些出版社为了宣传,在图书出版前将书名及目录上载到网上传播,但实际上该书并未出版。在得知该系列图书没有出版后,二被告已经删除了网上的信息。原告只凭网站上刊有涉案系列图书的目录,而不考虑图书内容是否一致,就主张被告侵权,证据不足。二被告没有销售过该系列图书,也没有刊登与原告有关的信息,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卫生部办公厅于2002年8月7日下发“卫办医发〔2002〕X号”批复,同意中华医学会委托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华医学会与原告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华医学会拥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含56个学科分册)书稿的著作权,中华医学会将上述书稿的中文版(包括电子版)专有出版权授予原告,其中包括《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分册》;原告负责本书的编辑加工、装帧设计、排版印刷、宣传发行,并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书的出版;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图书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2004年3月17日,中华医学会与原告签订《出版合同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均不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写带有以《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冠名的配套出版物。截止目前,原告已经出版了21个学科的分册,但尚未出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分册》。
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2006)京丰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登录互联网,搜索“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进入“无忧购书网”(网址:www.x.com)首页;该页面显示《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及光盘的详细介绍,出版单位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册数为“全18卷+38张光盘”,标明的著作权人是“中华医学会”,出版时间2005年,定价2980元,现价1788元,同时列明了18种分册及38张光盘的名称,其中包括《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疾病分册》;点击该页面的“付款方式”栏目,进入的页面显示“目前位置”为“易搜书城”,在“付款方式”项下,标注了德知源公司的开户行名称及账号;点击“易搜书城”页面的“支付配送”栏目,页面显示“货到付款城市表”,在此页面的末端显示“《新世纪图书网》版权所有”字样,同时注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零字第x号、京ICP备x号”。对“京ICP备x号”进行查询,显示出三个网址,其中之一是www.x.com;在地址栏输入该网址,进入“一搜书城”网站,页面末端显示“《新世纪图书网》版权所有”字样,同时注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零字第x号、京ICP备x号”。进入“新世纪图书网”,网址为www.x.com,页面显示的栏目有“联系方式”,标明了德知源公司的名称、电话等事项,页面末端亦显示“《新世纪图书网》版权所有”字样,同时注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零字第x号、京ICP备x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德知源公司及曹某某共同确认,上述三个网站的信息内容均是德知源公司上载发布的,三个网站均由德知源公司经营,但网站的注册人是曹某某。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于2006年9月18日出具“关于购买《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和光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是“该医院医务处于2006年9月在‘蓝翔书城网’上看到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和光盘(18册+38张光盘)的销售信息,网上标价2980元,销售单位是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博文公司)。该医院医务处人员通过网站公布的电话与东博文公司联系定购《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及光盘一事。东博文公司于9月15日下午派人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18册分册和38张光盘送到该医院医务处,外包装箱和图书封面上均写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具的发票上所盖公章的单位名称是‘北京美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人民卫生出版社维权中心于2006年8月5日出具“声明”,指出印有“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18册分册及配套光盘38张均为盗用该出版社名义的非法出版物。
人民军医出版社在本案中提交了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疾病分册》一书,该书封面设计与原告已经出版的图书完全一致,署名为“中华医学会编著”,标注的版号是x-117-x-4,标注的出版时间是2005年8月,定价118元。该书版权页上标明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5)第x号,经查,该号码所对应的图书为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数学》。
此外,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还对英文网址为www.x.com的“蓝翔书城”网站上刊登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及光盘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6)京丰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上述事实,有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2〕X号”批复、《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合同补充协议书》、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声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的说明、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疾病分册》一书等证据材料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依据原告与中华医学会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原告享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含56个学科分册)中文版(包括电子版)的专有出版权,该权利目前尚处于有效期限内。本案中,鉴于人民军医出版社尚未出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分册》,亦未向本院提供该书的书稿,因此本院无法确认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内容。人民军医出版社指控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疾病分册》一书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18册分册及配套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由于该系列图书的内容与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作为此类图书的销售者及信息发布者,应谨慎地审查图书来源的可靠性及信息的真实性。
被告曹某某是涉案网站的注册人,被告德知源公司是网站信息的发布者,因此二被告应对涉案网站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德知源公司及曹某某以销售图书为目的,在“无忧购书网”(网址:www.x.com)上发布非法出版物的信息,为避免非法图书信息的进一步传播,二被告应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的非法图书信息,并停止销售该非法出版物。
依据公证书中显示的内容,“一搜书城网”及“新世纪图书网”仅有被告德知源公司的经营信息,但没有非法出版物的信息,因此原告指控二被告通过该两网站销售非法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及光盘,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德知源文化有限公司、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无忧购书网”(网址:www.x.com)上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疾病分册》一书的销售信息,并立即停止销售该书;
二、驳回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德知源文化有限公司、曹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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