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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92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9213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3—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四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陈军人民陪审员闫洪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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