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锐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关村大厦7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男,蒙古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工程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锐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某、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锐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某、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锐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锐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某、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三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锐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六百一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杨东起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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