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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50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5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乌沙李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7010元(已交纳),由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颖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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