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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6273号

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湖畔大厦东X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CEO,住(略)-2-X室。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人民大学96级法律系。

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泛亚公司)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泛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智慧、吴某某,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永宜、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泛亚公司诉称:原告系《下辈子不做男人》、《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三首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亦是该歌曲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原告于2003年创办了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网址为//www.x.com),并在该网站内提供《下辈子不做男人》、《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三首歌曲MP3文件的付费下载服务。被告利用搜索链接技术,在百度音乐网站(网址为//mp3.x.com)页面上将上述三首歌曲文件的绝对地址开放给客户并提供上述歌曲mp3文件的免费下载服务。同时,被告通过链接方式为客户提供其他网站上述歌曲mp3文件的免费下载服务。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技术优势,通过信息网络将原告mp3歌曲文件的绝对地址向公众公开,下载传播原告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提供《下辈子不做男人》、《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歌曲的下载服务的侵权行为;2、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x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辩称:被告是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许可的专业搜索引擎服务商,依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检索服务。基于搜索引擎的技术原理,为用户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时形成的临时链接,不是上载和复制作品的行为,也不是传播;MP3搜索技术流程和原理与网页新闻、图片等其他专业搜索完全一样,都是程序自动完成的;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歌曲文件的绝对地址早已在网上大量传播,因此涉案歌曲文件的绝对地址并非被告搜索引擎盗取并向公众开放。搜索引擎抓取信息是网络蜘蛛自动完成的。根据互联网公认的规则,除非网站所有者在网站页面中加注拒绝收录的标记(拒绝蜘蛛协议),或采取禁止收录的技术手段,否则网站会被搜索引擎视为开放区域自动访问并被抓取收录;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已迅速断开了原告诉指的URL网址的搜索链接。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浙江泛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核发的编号为“文网文[2005]X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浙B2-x”、“浙B2-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编号为“浙音制证字第X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国际顶级域名权威机构授权新网制作并颁发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6、浙江省版权局核发的《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的《作品登记证》复印件(作品登记号本别为“11-2005-B-1114”、“11-2005-B-1101”、“11-2005-B-1035”);7、姚家楠(艺名凌飞)、张琪(艺名基地易欣)、段千寻(艺名段千寻)与原告的《签约歌手协议》复印件;8、公证费发票、律师费、部分损失发票;9、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06)浙杭西证字第X号公证书;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编号为“B2-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下辈子不做男人》歌曲的词曲;12、《我的爱有罪》歌曲的词曲;13、《别再说你爱着我》歌曲的词曲。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京ICP证x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网站注册号为“x”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3、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4、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5、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6、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7、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8、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9、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10、《关于百度搜索引擎的技术说明》、11《百度免责声明》;12、《著作权保护声明》;13、《百度搜索帮助》。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浙江省版权局2005年9月颁发的作登字11-2005-B-X号、11-2005-B-X号、11-2005-B-X号登记证书,证明原告系《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三首歌曲的著作权人。

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网址为//www.x.com),并在该网站上提供《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三首歌曲的mp3文件付费下载服务。

原告提交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2006年3月30日出具的(2006)浙杭西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2006年3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百度网站的搜索引擎下载涉案歌曲的过程。主要操作步骤如下:1、在x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mp3.x.com/,进入x页面;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下辈子不做男人”,点击“百度搜索”按键;在显示页面中选中“编号:2,歌曲名:下辈子不做男人x易欣”;在该页面上显示点击“请点击此链接://www.x.com/x/x/2006-2/x.mp3”,将该文件下载至计算机桌面,文件名为x.mp3。在计算机桌面点击该文件,使用“x”进行播放,听到了连接本机的“漫步者”多通道有源音箱中发出的歌曲声,播放界面上的“正在播放”列表显示“下辈子不做男人”。另外,在“搜索结果”显示页面中分别选中编号12和23的,歌曲名:“下辈子不做男人”;在下载页面中分别显示“请点击此链接://x.x.com/yc/x/x/x/x-x.mp3”、“请点击此链接://x.x.com/

yc/x/x/x/x-x.mp3”,将上述

文件下载至计算机桌面,文件名分别为“x-x

4513”、“x-x”。在计算机桌面点击下载的歌曲,使用“x”进行播放,听到了连接本机的“漫步者”多通道有源音箱中发出的歌曲声,播放《下辈子不做男人》。该公证书亦记载了对《我的爱有罪》和《别再说你爱着我》两首歌曲下载和播放的过程,其方法和步骤同《下辈子不做男人》歌曲相同。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放弃了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主张。

原告提供了共计x元的公证费、律师费票据。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作登字11-2005-B-X号、11-2005-B-X号、11-2005-B-X号登记证书,(2006)浙杭西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律师费票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权利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11-2005-B-X号、11-2005-B-X号、11-2005-B-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认定原告系《下辈子不做男人》、《我的爱有罪》、《别再说你爱着我》三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权利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其作品,应当取得原告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二、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在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涉案歌曲存放的地址、向用户提供对第三方网站的链接、及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围绕该争议焦点,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被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第二;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歌曲存放的地址、链接第三方网站及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三,目前,权利人针对搜索引擎服务的维权途径;第四,我国著作权法为权利人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救济的方法和手段。

(一)被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首先,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是近几年来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一项新技术,其服务宗旨是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地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伴随搜索引擎服务技术的发展,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格式文件提供的专业性搜索服务亦应运而生。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是以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其次,从搜索引擎服务网站与上载作品网站之间的关系看,搜索引擎服务与上载作品网站之间能否建立链接关系,取决于被链网站是否上载了该格式文件及该网站是否未被禁链这两个主要因素。第一,从搜索的内容看,其来源于上载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网站,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第二,如果被链接网站没有建立禁链的协议,对搜索引擎服务系统而言,意味着对该网站可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因此,被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二)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歌曲存放的地址、链接第三方网站及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从本质上看,显示歌曲存放地址及“下载”涉案歌曲的作品来自未被禁链的即开放的网络服务器,并非直接来自被告网站,客观地再现了上载的作品并显示作品存放的地址。“下载”涉案歌曲的行为发生在用户与上载作品网站二者之间,搜索引擎起到了查询并定位的作用。目前,在国家及行业对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的定位及功能设置均没有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上载作品和下载作品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由没有识别和判断能力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三)目前,权利人针对搜索引擎服务的维权途径。第一,明示禁止收录。如:网站可以通过创建x.txt文件,告知搜索引擎哪些内容允许收录,哪些内容拒绝收录。第二,书面通知。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及相应证据材料,要求其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四)我国著作权法为权利人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救济的方法和手段。通常情况下,搜索引擎只能针对未被禁链的网站。由于互联网具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基本特征,权利人为了保护其著作权,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在搜索引擎对其搜索结果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况下,法律在鼓励和保护技术发展的同时,亦要求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以保护其著作权。从客观上讲,在搜索引擎技术发展的同时,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亦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及社会文化需求,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利益关系。权利人为了保护其著作权,可以采取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救济的方法和手段。

综上所述,搜索引擎的出现和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搜索引擎服务商与权利人之间关系是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一些新的矛盾和利益关系。在本案纠纷中,虽然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其中亦包括被告现有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也存在诸多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但是,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某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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