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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莱格公司诉澄海市澄华沃马塑胶玩具厂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37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3744号

原告英特莱格公司(x),住所地瑞士巴尔希诺伊霍夫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卡特琳娜•奥尔加德,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海市澄华沃马塑胶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西门企溪工业区二栋X号。

被告郑某某。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X号。

原告英特莱格公司诉被告澄海市澄华沃马塑胶玩具厂、郑某某、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英特莱格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澄海市澄华沃马塑胶玩具厂、郑某某、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格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莱格公司撤回对被告澄海市澄华沃马塑胶玩具厂、郑某某、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英特莱格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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