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街X号X室H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月坛大厦A座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高雪
二○○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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