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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13号

原告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x.,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九老区九老洞222-X号x大厦X层152-848。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晓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亚拓士(x.,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X路区观铁洞10-X号x大厦9、X层110-748。

法定代表人唐某,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李美善,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标雯,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402-B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辉,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怡,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唯美德公司)、原告株式会社亚拓士诉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大公司)、被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盛趣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告唯美德公司、原告株式会社亚拓士和被告盛大公司、被告盛趣公司于2007年2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并确认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亚拓士共同拥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

二、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亚拓士承认并确认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

三、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亚拓士,包括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被许可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同意放弃对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就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或政府或管理机构的调查,或是任何类似程序;

四、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亚拓士、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本案诉讼自起诉到(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出具止,各方发生的与诉讼行为有关的各自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所有其他费用),无论各方各自已经支付或已经产生但尚未支付,均由各方自行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各方当事人于2007年2月2日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云川

书记员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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