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湖畔大厦东X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昵华,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某,X年X月X日出生,女,汉族,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某,X年X月X日出生,女,汉族,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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