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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北京市万实达科贸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万实达科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经理。

被告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某码城科技创业园B座X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北京市万实达科贸公司(简称万实达公司)、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诺亚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仁爱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实达公司、诺亚舟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仁爱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万实达科贸公司、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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