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万实达科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经理。
被告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某码城科技创业园B座X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北京市万实达科贸公司(简称万实达公司)、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诺亚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仁爱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实达公司、诺亚舟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仁爱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万实达科贸公司、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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