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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51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157号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绍斌,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湛江市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绍斌,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湛江市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湛江市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某丞

人民陪审员贾德明

人民陪审员封兆良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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