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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55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565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被告通信产业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赛迪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通信产业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和通信产业报社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通信产业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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