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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思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33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3350号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思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B座X房间。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白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思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x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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