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出版发行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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