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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九洲音像出版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40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4095号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出版发行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被告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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