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甘某与被告唐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系被告的兄弟),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X区大良沿江北路X号建设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甘某与被告唐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军卫独任进行审理,于201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被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某诉称,2010年8月23日被告唐某甲驾驶车牌为桂x二轮摩托车在梧封一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一品河鲜阁对开路段时撞上了原告甘某驾驶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车牌为桂x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追尾相撞事故。原告全身各部位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甘某不负责任。发生事故至今,原告已花去医疗费4381元,误工费27天×39元=1035元,陪人费6天×39元=234元,住院伙食费180元,摩托车修理费350元,车载物品(花生油)损失100市斤×10元=1000元,合计损失7198元,在这次事故赔偿过程中,被告已赔偿原告4773.87元,还有2424.13元未赔偿给原告,原告多次索赔,两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唐某甲驾驶车牌为桂x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两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在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尚余余款2424.13元。

原告甘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原告不负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2、事故调解书,证实损失由两被告承担;3、出院记录;4、住院发票;5、疾病证明书;6、门诊发票;7、用膳证明;8、医药费清单;9、被告唐某甲驾驶车牌为桂x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0、保险公司理赔清单。

被告唐某甲辩称,一,原告诉请答辩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损失2424.13元于法无据,原告的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来处理;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款规定赔偿原告诉请的2424.13元损失属于违反法定赔偿义务,本案的损失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赔偿;三、原告诉请答辩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于法无据。

被告唐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书面辩称,我司已对该事故的原告履行完保险赔偿责任,结案时间2010年10月14日,直接赔付原告4773.87元。被保险人赔付原告2287元,合计赔付7060.87元。现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以及相应的依据是重复索赔。原告应明确,保险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原告已经得到了7060.87元,与其现有的诉讼请求几乎没有区别,其不足的100多元不属保险责任,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另外,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事故调解书;2、保险公司转账支付授权书;3、赔付支付信息;4、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经过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提供的证据1-3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交警出具唐某甲赔偿原告2287元的经济凭证,实际上2287元这笔钱是没有支付的,而是为了方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交警部门才出具这张经济凭证,且交警已经在经济凭证上注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后支付”。被告唐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提供的证据4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为了方便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交警出具的凭证,实际上,2287元唐某甲是没有支付给原告的。本院对双方认可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由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提供的唐某甲赔偿原告2287元的经济凭证原告和被告唐某甲予以否认,且该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还特别注明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后支付”的内容,为此,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该证据未能证实被保险人赔付原告2287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8月23日11时50分,被告唐某甲驾驶桂x二轮摩托车在梧封一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一品河鲜阁对开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的由原告甘某驾驶的桂x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甘某、被告唐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10年8月26日梧州市X区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前车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甘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广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2010年9月3日原告出院,用去门诊医疗费500.30元,住院医疗费3881.20元,合计4381.50元。原告出院后,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建议休息半个月,有特殊不适随诊。2010年9月20日,原告甘某与被告唐某甲在梧州市X区大队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1、唐某甲赔偿甘某(1)医疗费:4381元,(2)误工费:27天×39天=1053元,(3)陪人费:6天×39元=234元,(4)住院伙食费:180元,(5)摩托车修理费:350元,(6)车上物品(花生油100斤)1000元,合计人民币7198元。2、唐某甲车损自负。2010年9月21日,梧州市X区大队为了当事人方便保险理赔,出具了一份由原告和被告唐某甲签名的金额为2287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但该款并没有实际支付,被告唐某甲也予以承认没有赔偿该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还特别注明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后支付”的内容。后被告唐某甲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进行申报理赔,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仅在2010年10月20日支付原告理赔款4773.87元。

另查,被告唐某甲是桂x二轮摩托车车主,其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27日至2011年7月26日。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被告唐某甲驾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的。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事实及法律确认被告唐某甲负全部责任,被告唐某甲驾驶的桂x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当在肇事车投保的责任险12万元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甘某与被告唐某甲在梧州市X区大队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是合法的,赔偿数额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赔偿原告在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尚欠余款2424.13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的损失没有超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本案中被告唐某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甘某2424.13元。

二、驳回原告甘某要求被告唐某甲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某甲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军卫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