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300—X房间。
被告成都市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天府公寓X楼A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七十二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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