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社长。
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八十三元,退回该公司二千五百二十七元。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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