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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莱格公司诉陈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4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英特莱格公司(x),住所地瑞士巴尔CH-6340诺伊霍夫大街X号(x-x)。

授权代表卡特琳娜•奥尔加德(x),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汕头市澄海区沃马塑胶玩具厂业主,住(略)。

被告郑某某,北京市西城区天意新商城主楼四层6道30/X号摊位经营者。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X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本院于2007年1月9日受理原告英特莱格公司诉被告陈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英特莱格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格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英特莱格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英特莱格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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