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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82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8268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北京市嘉兆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X号东域大厦A座(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北京市嘉兆风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街南侧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艳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延吉市X街园河委X组。

被告北京龙腾嘉兆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嘉兆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嘉兆风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腾嘉兆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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