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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中国财经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93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934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乙X号X号楼昆泰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财经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职员。

被告北京联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地区X路X号(院内研7A楼X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财经报社、被告北京联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北京联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财经报社、被告北京联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一十八元(已交纳)。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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