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乙X号X号楼昆泰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财经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职员。
被告北京联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地区X路X号(院内研7A楼X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财经报社、被告北京联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财经报社、北京联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财经报社、被告北京联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一十八元(已交纳)。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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