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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2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250号

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湖畔大厦东X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浙江斯马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昵华,浙江斯马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新兴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一百零四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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