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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维诉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东民初字第033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初字第03336号

原告申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环境资源学院副教授,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中国工人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工人出版社二编室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工人出版社总编室副主任,住(略)。

本院于200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申维与被告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樊静馨、代理审判员裴桂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3年7月25日,我与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被告出版我所创作的书名为《今生没有你》的小说,在出版过程中该书更名为《那场风花雪月的梦》。根据合同约定,我的出版稿酬为图书出版价乘以印数的7%。在该书出版后,被告未在该书上标注印数,仅向我支付过2000元的稿酬。后我了解到该书的印数为x册,被告应当再向我支付稿酬x元。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我支付小说《那场风花雪月的梦》的稿酬x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出版一事属实,但《那场风花雪月的梦》一书的印数为5000册,且我出版社与原告约定的稿酬中包含了应当支付给图片作者的稿酬,故我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工人出版社于本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申维《那场风花雪月的梦》一书稿酬三千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申维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申维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裴桂华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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