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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7)二中民终字第93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9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x座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学清,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2101-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孝品,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立民,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

上诉人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报互动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新生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3年初至2004年6月,新生代公司和上海电影集团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拍摄了电影《自娱自乐》,于2004年6月21日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公映许可证,该片于2004年7月2日在北京公映。上海电影集团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声明,授权新生代公司全权负责追究电影《自娱自乐》的侵权事宜。

2004年11月15日,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王莉申请,长安公证处对以下过程进行了公证:上网输入jj.x.com网址进入页面1,点击网页上方的“宽频影视”进入页面2(网址为//e.x.com/e)。在页面2上“所有栏目”右方的空白栏中输入“自娱自乐”后点击“GO”进入页面3。页面3显示电影《自娱自乐》的介绍信息,左侧为电影宣传图片、右侧为上映地区、拍摄年份和片长等介绍,右侧下方有播放、下载图标。在页面1中的“用户名”栏中输入x@x.com,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进入页面4。页面4上方有一行“当前位置:请选择支付方式”的文字,页面中部为“联通手机”、“互联星空”和“网上银行”字样及相应图标和三种支付方式的介绍。点击“网上银行”前面的图标进入页面5,页面5上方为一行“当前位置:请选择交费月数”的文字,页面中部显示的是可供选择的月份:“30元封顶;70元3个月封顶,原价90元;130元6个月封顶,原价180元;180元12个月封顶,原价360元”。上述五个网页顶部左侧均显示有“捷报宽频”和“x.com”组合在一起的图标,且右下方均标注有“x@x,LTD”字样。

捷报互动公司于2004年8月5日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陆某。捷报互动公司的网站中文名称为“捷报宽频”,域名为“www.x.com”。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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