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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北京科普瑞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初字第53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5307号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科普瑞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被告吉林某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某长春市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北京科普瑞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某史出版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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