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晖,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发行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发行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永志,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发行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系《道教内丹修炼》和《话说道家养生术》两书的著作权人。2006年12月被告出版的署名为张雪松的《道教养生》一书中大量抄袭了原告《道教内丹修炼》和《话说道家养生术》两书中的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侵权作品《道教养生》一书的出版单位是北京图书馆出版社,而非本案原告所诉的被告。依据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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