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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发行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初字第61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6149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晖,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发行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发行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永志,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发行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系《道教内丹修炼》和《话说道家养生术》两书的著作权人。2006年12月被告出版的署名为张雪松的《道教养生》一书中大量抄袭了原告《道教内丹修炼》和《话说道家养生术》两书中的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侵权作品《道教养生》一书的出版单位是北京图书馆出版社,而非本案原告所诉的被告。依据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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