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黄坑高科技开发区。
被告齐鲁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民旺园X号楼。
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花园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齐鲁音像出版社、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齐鲁音像出版社、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齐鲁音像出版社、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和平新城超市、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审判员裴桂华
二ΟΟ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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