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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诉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17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1787号

原告房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武警山东总队政治部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梅,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友谊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时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某委托代理人舒梅、朱寿全、被告零时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某某诉称,我曾以笔名重罡、璞玉著有《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以下简称《纪实》)一书。1997年,该书公开出版,全书共231千字。零时达公司在未经我许可、未署我的姓名、未向我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小说网(www.x.net)刊登了与《纪实》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当代中国扫黑记实》(以下简称《记实》),供网络用户免费下载。零时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请法院判令零时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x元和诉讼合理开支555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50元、其他合理费用2300元)。

被告零时达公司辩称,我公司经营的小说网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其中的小说都是网络用户上传的,我公司对用户上传的作品并不进行任何改变和编辑。面对海量信息,我公司无法知道网友上传的小说侵权,因此我公司对房某某的小说被上传到小说网上并没有过错。我公司在被通知存在侵权后及时将《记实》删除,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我公司已经尽到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我公司并未从小说网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房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房某某以笔名重罡、璞玉著《纪实》一书,全书共231千字。1997年12月,该书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房某某曾因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网站上登载《纪实》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确认房某某系《纪实》的著作权人,并认定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房某某著作权。

2006年2月23日,电脑操作员杨光在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对零时达公司经营的小说网(www.x.net)提供《记实》下载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固定。电脑操作人员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x.net/x/home.html,进入小说网首页,网页面上部标有“我的书房”、“网络文学”、“现代文学”、“古典文学”、“武侠小说”、“科幻小说”、“侦探推理”、“纪实文学”、“少儿文学”、“外国文学”等共11项栏目。首页左方设有“公告栏”,其中有以下内容:“充值专区目前本网站开通了互联星空全国付费中心充值服务,不论哪个地区的互联星空用户都……”然后,在网址栏输入//www.x.net/x/x/x.html,打开该网页,左侧出现“纪实文学分类:报告文学、认为传记、事件纪实、其他作品”,下有“编辑推荐:风月大陆”,并附有该推荐书内容简介,网页右侧显示“当前位置:首页>纪实文学>图书列表”,下有“纪实文学—全部小说”及小说列表,显示列表中共有3024部小说,共152页,每页显示20部小说,并有点击翻页链接。

在该网页“我要搜”后面输入“当代扫黑记实”,点击“搜索”,打开“图书检索结果”网页,点击该网页中的“当代扫黑记实”链接,打开网页,显示“当前位置:首页>纪实文学>事件纪实>当代中国扫黑记实”,其下为《记实》相关介绍,包括“【作品名称】:当代扫黑记实”、“【作品作者】:佚名”、“【所属类别】:纪实文学—事件纪实”、“【文件大小】:x字节”、“【更新日期】:X-X-X”、“【下载次数】:80”、“【所需点数】:4”、“【推荐等级】:☆☆☆”、“【内容简介】:黑社会,一个血腥的恐怖字眼,一个令世人毛骨悚然的名字:黑社会,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有组织犯罪最高形态,被联合国大会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时下又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的社会‘热点’话题!”,文章简介左侧附有《纪实》封面,其下分列有“网通下载”和“电信下载”,网页左侧仍然有“纪实文学分类”和“编辑推荐”,该网页推荐的书籍为《拯救姐妹》,并有该书简介,其下有“下载排行:二战全景纪实,钓鱼岛中日决战”等内容。

点击“网通下载”链接,出现要求登录的窗口,窗口显示“读书空间(www.x.com)”,“登录小说网:用1分钟注册,读5万册图书,结识百万读书人”,点击“注册”,出现“小说世界网站服务条款”窗口,服务条款第16条规定“服务的修改或终止:小说网有权在任何时候,暂时或永久地修改或终止本服务(或任何一部分),无论是否通知。由于小说网的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小说网将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与已发生服务所消费的金额(按照服务发生时小说网网站报价)之差。用户受赠点数不能兑换成货币,用户要求补偿即意味着放弃受赠,对已经消费的点数将记入已发生服务所消费的金额”,点击窗口中的“我同意”,出现“会员注册”窗口,显示“以下是注册填写项目:x用于注册登陆,唯一能辨别用户身份的。务必使用正确地址。有很多服务需要通过邮件完成”。并显示“说明:新注册会员赠送8点”。

操作人员以x为网名,输入“x”、“密码”、“密码确认”,点击“下一步”,出现“注册成功”窗口,显示“x!恭喜您注册成功!您拥有了自己的网上书房,永久房某号:x”,并有“我的书房”、“完善个人信息”链接,在“我要搜”中输入“当代中国扫黑记实”,点击“搜索”,打开网页,点击网页中的“网通下载”链接,出现“您目前在本站还拥有18点。下载《当代中国扫黑记实》将扣除您4点!是否继续”,“资源下载区域服务:为您提供的免费资源下载完后,您继续下载将使您的点数减少,并且每次下载的同时该资源将自动保存到您的书房某,以后您将享受到书房某您提供的优厚服务(只要是您书房某存有的资源可享受多次免费下载)”,点击“继续”,出现“文件下载”窗口,在该窗口中选择“保存”,将“当代中国扫黑记实.ebx”文件保存至“本地磁盘(E:)”下的“新建文件夹(7)北京”中。

为证明小说网系为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零时达公司称小说网有两个域名(www.x.com和www.x.net),并向本院提交北京市公证处对小说网发表文章、下载软件、搜索作品等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零时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兰英启动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x.com,进入小说网网站首页页面,上部显示“首页|旧首页|充值|免费图书|帮助|网络文学|现代文学|古典文学|武侠小说|言情小说|科幻小说|侦探推理|纪实文学|少儿文学|外国文学”,其下显示搜索类别,网页中部和下部分出现“推荐书房:Fly的书房、龙吟阁、青蛙王子的书房、畅雨轩、x、开心书房”,并在相应的书房某称上附有图片;“最近一分钟,我们在阅读:一吻定情、权谋总裁、新白马公主”等最新阅读文章;“最新图书评论:晏殊词、谢惠连全集、绣幌佳人、藤阁秋风”;“最新连载图书:爱在仇火中第10章:第九章,拥抱失恋第3章:第三章”等;“俱乐部最新更新文章:2名女生妒忌班花长得漂亮,续(高中时代),网名测性格”等。在“最新图书评论”和“最新连载图书”栏目中间插有小说网各专栏图片链接,包括“讽刺与幽默、经典旧版、新手上路、美图任你猜、数字卡经销专区、充值区”。

在首页上点击“关于我们”,进入“小说网-关于我们”页面,“关于我们”内容为:“我们是谁本网站为一个内容平台,由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同时公司与一些企业、网站进行合作,并对其进行冠名。因此您可能看到一些冠以不同名称的合作网站,但内容均指向本网站。我们做什么我们为用户提供一个优秀的知识交易好管理平台,利用这个平台,用户可以像销售普通商品一样销售自己的知识产品,也可以购买自己需要的知识产品。知识产品的形式可以是电子书、书评、音频、视频文件、图片以及其它文档。用户如何出售知识产品1、注册成为会员,2、通过网站发布界面上传自己的作品,3、也可以安装客户端软件,为了保证网站质量,防止滥用,目前客户端软件采用邀请的方式才可以下载,拥有客户端软件的用户可以将软件传播给自己的好友,并给以必要的使用指导,4、发布,利用客户端软件将知识产品以文件的形式上传到自己书房某,可以给产品定价,5、获得回报,产品的定价以点为单位,用户下载时将扣除一定的点数,这些点数将全部归权利人。用户须知:1、用户对其上传的内容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否则责任自负,本网站不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5、用户发布的内容,小说网有权在其网站以及小说网的合作网站使用,对作品的处置与作者在其原始发布的网站制定的使用条款相同。”

用户若要在小说网投稿,需首先注册为网站会员,过程与房某某提交的公证书公证的过程相同,用户注册成功后,登录“小说网投稿系统”页面,在登录栏中输入已注册的用户名“x@x.com”、密码后,进入“我要写作”页面,该页显示投稿人对小说网的授权,包括一旦在小说网发表作品即视为授予小说网对作品进行制作、发表、转载及其它相关权利,并有“小说网出于管理上与法律上的需要与要求,要求在线发表作品的作者提供真实资料,以维护网站与作者双方的权益”,投稿人需要填写“作者信息表”,具体信息要求填写“真实姓名、性别、年龄、x、电话、移动电话、详细地址”,操作人员在信息表中填入姓名“马各”、电话“x”、详细住址“北京”等信息后即登录成功,申请笔名后,用户可以在线发表文章。在发表文章页面,显示固定格式填充窗口,显示需要填写的文章名称、关键词、内容简介,之后可以在“撰写内容”页面填写文章详细内容,系统默认文章的“第1章”、“第2章”,撰写完成后点击“我的作品”,进入“作品列表新建作品”页面,点击“发布”,进入“设置价格”窗口,用户可以任意设定下载自己撰写的文章需花费的点数,点击“确定”,在“作品列表新建作品”窗口中出现上传作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作品名称”、“最后更新日期”、“连载章节”、“状态”、“制作电子书”。电脑操作人员对作品下载的过程亦作了公证,其内容与房某某提交的公证书内容一致。

经庭审核实,《记实》与《纪实》内容一致,零时达公司表示认可。

2002年12月19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布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x号,载明零时达公司的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范围为除新闻、出版、BBS等以外的内容。

另查,房某某因涉案网站的公证向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交纳公证费250元。房某某于2007年6月4日给付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房某某提交的《纪实》版权页、公证书、判决书,零时达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某某系《纪实》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他人如行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至于零时达公司是否侵犯房某某著作权,结合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

一、零时达公司是否为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零时达公司辩称,其为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通知后删除了侵权作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其网站上的电子图书均为用户上传,零时达公司并非上传者;2、零时达公司并不对上传的电子图书内容进行修改;3、零时达公司并不利用小说网营利。本院对上述理由评述如下。

1、在小说网由零时达公司经营并实际控制的情况下,无相反证据,应当认定网站上的内容由网站零时达公司上传。零时达公司主张小说网上的电子图书系他人上传,应对该主张举证。零时达公司陈述的上传者信息(包括IP地址),房某某亦不予认可,零时达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零时达公司的该项事实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证据规则确认小说网上的《记实》系零时达公司自行上传。

2、至于零时达公司是否对电子图书进行编辑,以下情节应当考虑:(1)小说网设置了“现代文学”、“古典文学”、“纪实文学”等详细栏目分类,使网络用户上传的电子图书能归类到相应栏目供用户下载;(2)用户以某种文档格式上传电子图书后,小说网将其转换为EBX文件再供用户下载,并且提供EBX文件阅读软件的免费下载;(3)小说网提供“编辑推荐”、“下载排行”等下载推荐服务,不但表明小说网对电子图书下载信息有全面掌握,而且表明小说网编辑了下载图书的推荐目录。综上,零时达公司的归类行为、格式转换行为、下载排行的整理行为,均是对电子图书的编辑行为,零时达公司除提供存储空间外,还直接编辑了电子图书,没有零时达公司的编辑行为,电子图书的下载无法完成,因此零时达公司的辩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3、至于零时达公司是否通过向用户提供电子图书而营利,本院认为:(1)小说网上有“充值专区”,其中注明小说网“开通了互联星空全国付费中心充值服务”,而电子图书的下载需要消耗积分,表明零时达公司已经或打算通过收取费用而提供电子图书下载服务,表明零时达公司在利用电子图书的下载直接获利;(2)零时达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属营利性组织,其对小说网的经营必然以营利为目的,虽然并不通过下载直接收取费用,但是:第一、零时达公司在小说网注明“一旦在小说网发表作品即视为授予小说网对作品进行制作、发表、转载及其它相关权利”,表明零时达公司意图直接获得上传作品的部分著作权,此为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第二、零时达公司通过电子图书的传播提高其网站的点击率而获得与高点击率相应的利益,所以,零时达公司并非单纯从提供存储空间服务而获利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二、零时达公司是否有过错

零时达公司还辩称其并无过错,对此本院认为:1、小说网专门提供电子图书下载,其中有大量已经公开出版的图书,零时达公司对此应属明知,但上述作品的传播是否经过著作权人合法授权,零时达公司并未进行合理审查。零时达公司并不要求上传者提供真实身份,也对上传者是否为合法权利人进行任何审查。2、在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时,零时达公司要求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权属证明的书面证据,但在用户上传作品时零时达公司却并未审查上传者是否为权利人,零时达公司明知上传者并非权利人而放任上传他人作品,因此零时达公司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人的主观过错。3、就本案而言,因《纪实》已经公开出版,通过很多途径都可以查询到其著作权归属,作为专门提供小说下载的网站经营者,零时达公司能够也应当注意到其网站上的《记实》侵犯他人著作权。零时达公司放任侵权作品的传播,违反了应负的注意义务,侵犯了房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无论作品是否为零时达公司上传至互联网,在可以控制该作品传播的情况下,零时达公司参与作品传播并从中获取利益,使著作权人无法直接或间接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零时达公司的行为不被制止,将导致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最终不利于激励作品创作和丰富互联网上作品的数量。

三、房某某诉讼请求支持与否

零时达公司以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之名行提供网络内容之实,侵犯了房某某对其作品《纪实》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鉴于零时达公司已停止该作品在网站上的传播行为,房某某要求零时达公司在网站上使用《记实》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本院不再支持。本院对房某某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零时达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房某某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支出,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某某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某生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二ОО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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