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通恒大厦B层B04B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海口市保税区X号厂房西A区。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人民陪审员刘某远
人民陪审员王台照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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